考试公告

2013年青海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来源:未知时间:2013-10-11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为加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的工作部署,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公务员局决定,现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军队退役士兵中招录基层政法干警职位266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116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50名(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培养层次为专科244名、本科生20名(第二学士学位17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3名)、硕士研究生2名。具体招录职位见附表或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询。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入学培养的程序进行。
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公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见《青海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机关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报考年龄及其它时间界限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报名、笔试、面试、培养和录用资格。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高中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试点班,面向具有青海户籍或在青海省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招录,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25周岁以下(1987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27周岁以下(1985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2.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专科教育起点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二)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招录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3年9月3日至7日,报名调剂时间为2013年9月9日8:00-12: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http://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和退役士兵,于2013年9月9日至18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向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退伍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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