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公告

2014年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时间:2014-07-05

2014年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中,西宁市、海东市所有岗位全部面向全省范围招聘;六州115个岗位面向全省招聘,241个岗位面向六州招聘。
面向全省招聘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面向六州招聘范围包括六州户籍、六州生源、在六州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六州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六州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上述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二)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此次公开招聘;否则,将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三)考生在报名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能改报其它单位的岗位。
   (四)报名期间,每天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
   (五)公开招聘过程中,相关考试信息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请各位考生随时登录网站予以关注,避免发生贻误。
   (六)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七)招聘岗位专业类别划分参照《2013年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点击可查看)。
   (八)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要求的岗位,将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环节;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九)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须携带相关证件于7月14日至16 日到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进行加分条件现场审核登记,逾期未到现场审核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需到进行现场审核。
属于少数民族加分的考生,不需到现场审核。将采取先直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进入面试后再进行现场审查的办法处理。
   (十)报考医生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报考护理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还应当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即报考者学历要求为在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其中两年制护理学历要求为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予报名;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十一)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聘人员包括: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
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十二)除在资格条件中已经标注了笔试专业考试科目的以外,未标注的岗位笔试的专业考试科目名称均为报考专业(如报考岗位专业为“临床医学”的,笔试专业科目亦为“临床医学”;专业为“中西医结合医学”的,笔试专业科目亦为“中西医结合医学”)。此次招聘考试的笔试考点设置在报考岗位所在市州,具体地点以打印的准考证为准,请考生提前做好应考准备。
   (十三)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岗位中,除文秘岗位和医院管理岗位是管理岗位外,其余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位,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可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二、考试前有关程序
   (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须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二)网上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由各市州人社局和卫计委(卫生局)负责,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资格审查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因审核人员失误,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审查通过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生如填写虚假信息,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列入诚信档案,影响本人今后报考资格。
   (三)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应及时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尚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
  (四)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进行报名缴费;特别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成功的,视同放弃招聘考试。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在考试前四天内),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人事考试中心技术部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为招聘考试报名的第一天。具体计算如例: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6日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1968年7月6日以后出生)。
四、有关时间的界定
   (一)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和卫生行业大学生见习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
   加分政策的汉族子女加分项中,其父母工作(或落户)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现役军人。
   (三)已经退休(退职)的。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报考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六、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七、学历的认定
   (一)《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14年的毕业生外,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在正式办理手续时验证。
   (三)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资格现场审查和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一)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由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卫计委(卫生局)组织实施。
   (二)考生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将取消招聘资格。同时,对报考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加分条件审核,不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应扣减笔试分数并重新排列名次。
   (三)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现场资格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制度,因审核人员失误,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现场审核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考生资格现场审查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应当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笔试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毕业证书被暂扣或遗失的,必须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审核单位进行确认,逾期也将取消面试资格。  
   (二)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教育和卫生行业大学生见习岗位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团省委认定。
十、考试科目成绩所占比例
   (一)笔试成绩计算方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其中专业科目占笔试成绩60%,公共科目占笔试成绩的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职业能力测验占2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二)“不进行专业科目测试”的岗位,其笔试成绩按照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各占笔试成绩50%的比例计算。
十一、资格放弃和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放弃面试而又不予告知的,各市州人社局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录入考生的诚信档案。
   (二)确定聘用人员时,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再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
十二、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社局会同卫计委(卫生局)负责组织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严格考察制度 
   考察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局、卫计委(卫生局)共同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向有关地区公安、民宗、人社部门报备。
十四、岗位递补
   公开招聘在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依次递补。现场资格审查只递补一次,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十五、有关加分政策
   (一)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两年并且考核合格者,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已经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其中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特指根据青教师〔2010〕37号和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州地市组织招聘的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
   (二)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六州岗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以上加分项需到各市州人社局审核登记后才能加分)
   (三)报考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州或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此项加分人员在笔试前不需到各市州人社局进行现场审核登记)
   (四)所有加分项目的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五)加分登记前需提交审核的材料:属于大学生服务基层各类项目的人员,需携带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各类服务证件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属于退役士兵加分的人员需携带本人退役证件(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汉族子女加分的需持其父母工作或落户的相关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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